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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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3-04-09


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是: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

英文名称为:ZHEJIANG SOCIETY FOR AGRICULTURE MACHINERY缩写:ZSAM

第二条  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地方性的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法人社会团体,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农业机械化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农机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农机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会员和农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加速实现我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实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提倡学术自由,活跃学术思想,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的指导;挂靠在浙江省机电集团公司,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机械工业情报所内;在民政厅登记注册。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杭州市大学路高官弄9号;邮政编码:31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提高科技水平,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农机科学技术的开发、应用和行业技术进步,推进农机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努力提高会员和有关农机(化)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实践能力;

(三)开展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委托承担科技与技术经济论证、评估、评论、技术职称评审、技术标准化的编制、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等服务。发动会员为发展农机科技和农机(化)事业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编辑出版学术、科普刊物和书籍及其它文集、资料,加强科技成果和信息的宣传报道;

(五)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发展同国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六)承担决策咨询及项目咨询,组织重大科技攻关;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有益活动;

(八)评选、表彰、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先进学会工作者,发现人才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九)举办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和推动农机(化)行业发展的技术展示会、现场会和科技展览等活动。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凡自愿加入本会的会员,拥护本会章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本学科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农艺师、经济师、技师等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人员;

(二)高等院校本科毕业,或自学成才,有科研、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及管理部门从事本学科三年以上,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工作多年并已具有相当于本条规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科技人员或技术革新能手。

(三)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农业机械(化)专业的各级管理干部。

二、团体会员:

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并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拥护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教学、经营和管理等企事业的单位,以及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出和申请并填写由省科协统一印制的学会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   经本会二名以上会员介绍,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   团体会员入会须经单位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各专业委员会或地方学会批准,会籍由批准单位管理,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四)可请求本会优先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积极发展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除会员的基本义务外,协助本会开展学术、科普、继续教育、科技、咨询活动;

(二)按时按规定交纳团体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故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由个人理事与单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本省各市(地)农机学会 、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农机管理、企事业及有关部门的会员组成,原则上从现职科技领导干部和学科带头人中协商提名推荐,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因退休或工作变动,履行理事职责有困难,原推荐单位可向本会提出替换意见,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举办学术活动,评选表彰优秀科技成果、论文、科技工作者及学会工作积极分子并举荐给各有关部门;

(十一)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十二)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议、监督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召集。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或上级委托的事项,由理事长召开理事长会议进行研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学术造诣;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以专职为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对曾担任过常务理事以上职务和为学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享有盛誉的著名专家、学者可聘请担任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其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 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及其下设工作机构人员组成。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协议等。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负责人及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落实理事长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决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常务副秘书长,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和学术活动需要,理事会下设学会秘书处,学术(含咨询)委员会和科普、教育工作委员会、浙江农机杂志编辑部等三个工作机构,分工处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从事该学科的各方面专家组成,委员会力求精干,其规模要根据活动需要而定,专业委员会不直接冠名以“浙江省”等字样,不另订章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人选由正、副主任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若干人,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委员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完成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年度学术活动计划;

(三)组织技术咨询学术活动;

(四)组织本会章程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五)专业委员会根据专业情况,可下设学组。

第三十六条  各地、市根据本地区发展农业机械科技事业的需要设立各地方农业机械学会,是各地区农机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本会相同的宗旨与业务,接受各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和本会业务上的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理事单位会费;

(二)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三)政府、省科协等部门根据项目补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1122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